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877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
被告: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0089234P。
法定代表人:刘宁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彝族,1993年4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正宗,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炳洪
人民陪审员 王 洪
人民陪审员 吴成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