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877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

被告: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0089234P。

法定代表人:刘宁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彝族,1993年4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正宗,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炳洪

人民陪审员  王 洪

人民陪审员  吴成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