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0089234P。
法定代表人:刘宁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华,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
上诉人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20)川0411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本院审理查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向上诉人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上诉人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缓交、免交和减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洪斌
审 判 员 龚卫东
审 判 员 刘文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 明
书 记 员 马永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