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256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伟,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惠昌明,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具体经营地址不详,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在登记机关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号奥迪牌、川A×××**号奥迪牌、川A×××**号哈佛牌、川A×××**大众牌、川A×××**号宝来牌、川A×××**奥迪牌汽车6辆,均系轮候查封,且因无法找到车辆而未实际扣押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川0184诉前调确29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3828.63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全部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707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耿
审 判 员  倪望博
审 判 员  罗雨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娇
书 记 员  吴瑞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