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499号
申请人: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智能应用产业功能区顺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曾常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希,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3栋6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惠昌明。
本院受理申请人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2,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2,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