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460号
申请人:***,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3栋6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惠昌明。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0元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