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执保50号
申请人:**,男,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会东县。
被申请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3栋6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惠昌明。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8,85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温江支行账号为8111××××8285的账户以208850.00元为限额冻结。
2、对被申请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温江光华大道支行账号为1001××××9024的账户以208850.00元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