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447号
原告:德阳市鑫顺页岩砖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翻身村四组、十一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基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3栋6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惠昌明,职务不详。
原告德阳市鑫顺页岩砖厂诉被告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德阳市鑫顺页岩砖厂于2022年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阳市鑫顺页岩砖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阳市鑫顺页岩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9元,减半收取计5344.5元,由德阳市鑫顺页岩砖厂负担。
审判员 罗瑞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