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3栋6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283874R。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60HX4Y40。
法定代表人:魏垚,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22)渝0229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其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四川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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