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2民初字第7940号
原告: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康明长。
委托代理人:陆钟波,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光裕。
委托代理人: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8.5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胡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