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8667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14475723X7),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农贸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胡光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支付各项损失1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翟建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李始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