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民初7522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农贸市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5723X7。
法定代表人:胡光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志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马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