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代理人:阮建波,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胡光裕,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黄科军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