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08)甬北民二初字第214号
原告:俞小根,男,汉族,1956年2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18弄3号303室,系宁波市江北甬江根伟钢管扣件租赁站业主。
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农贸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胡光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小根诉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俞小根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杂费380272.06元,违约金409468.61元,合计789740.67元。2、要求返还租赁物钢管61677.3米,扣件48089只,套管1584.4米,不能返还的按市场价赔偿,价值钢管61677.3米*18元=1110191.4元,扣件48089只*5元=240445元,套管1584.4米*18元=28519.2元,合计1379155.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有争议,但可以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前返还原告俞小根钢管15663.8米,扣件12297只,套管291.75米。上述不能归还的租赁物按市场价赔偿。
二、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俞小根租赁费50000元。
三、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它诉请,以后不得以本案所涉事项向被告进行追诉。原、被告间的钢管租赁纠纷已全部了结,其它无涉。
本案受理费24151元,减半收取计12075.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方 竹 平
二○○八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 *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