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
(2008)慈民二初字第493号
原告:***,男,194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长河镇水炳建材商店业主,住所慈溪市天元镇潭南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农贸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庵东镇元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陈申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卢 静 芬
二○○八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