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春蕾电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余姚市春蕾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余姚市春蕾电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慈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