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5926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1952932。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
委托代理人:陈选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系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幢2单元5层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02253133。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兴昊
书 记 员 禤培欣
韩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