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9827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1952932。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
委托代理人:陈选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系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幢2单元5层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02253133。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兴昊
书 记 员 禤培欣
韩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