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27执33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顺天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赵姍。
被执行人:宝兴县泽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硗碛乡泽根村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洪宾。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顺天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宝兴县泽根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宝兴县泽根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人民银行和工商信息。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宝兴县泽根电力有限公司在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电费收入但已被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冻结,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宝兴县泽根电力有限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均以在建工程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县支行、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也予以查封。上述已查明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强制措施,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4个银行账户。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或有新情况,经本院查实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安文
审判员 严锦蓉
审判员 季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