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73号
原告: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6号5幢1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詹成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铃钦,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地方电力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清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锐。
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1期A座1001。
法定代表人:石连君。
被告:四川西南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110号马鞍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
原告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地方电力局、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地方电力局、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艾玓
人民陪审员 韩朝光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