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4执1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川0124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7555.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三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账户余额均不足以支付案款,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47555.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冻结:
一、对被执行人**在成都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
三、对被执行人**在成都农商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蒋敏
审判员连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孙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