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地方电力局、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初3357号
原告: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6号5幢1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地方电力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清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市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295号(中建大厦9-1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四川西南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110号马鞍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艺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地方电力局、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新艺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艺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省地方电力局、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晓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