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东亭置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40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东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文港北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闻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东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终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东亭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亭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东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管波
审判员*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