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兴华泰数码影视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正兴华泰数码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2852号

原告:北京正兴华泰数码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71号6128室。

法定代表人:魏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路东区科创十四街5号院2号楼4层1001。

原告北京正兴华泰数码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正兴华泰数码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正兴华泰数码影视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正兴华泰数码影视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