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10823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柳娟,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青山湖区。
被告: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4774287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被告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而是股权投资关系。2020年,被告***出具的借条并不是真实的借贷关系,实质是对原有投资关系的确认,双方签订的《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协议书》的履行地应为南昌县,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纠纷系因《股权投资协议书》产生,该合同的相对方即被告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履行地亦是该地。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群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