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9执1795号
申请执行人:江山宝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廖国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梅国良,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梅国良,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山宝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国良、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京0109民初7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山宝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梅国良、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给付1039.492546万元,负担本案执行费7779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梅国良、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0年9月2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梅国良、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本院已冻结**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名下重庆北部新区xx小区18号19幢1单元12-1、12-2、12-3、12-14房屋;轮候查封**名下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xx小区2-12号房屋;轮候查封**名下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xx小区2-1号房屋;查封**名下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旅游大道xx小区2104号房屋,本院对房产进行拍卖,已流拍,申请人不申请以物抵债。轮候查封**名下渝xx机动车一辆;轮候查封**名下重庆信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3、本院冻结***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名下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重庆市璧山区雅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轮候查封***名下重庆北部新区xx小区18号19幢1单元12-11、12-12、12-13、12-14房屋。
4、本院冻结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赣xx机动车一辆;查封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一路xx号土地,因其上设置抵押权,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依据优先受偿权商请我院移送处置权,我院已经将处置权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并申请对该案款进行分配。
5、轮候查封梅国良名下赣xx机动车一辆;查封梅国良名下梅商联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因申请人不同意垫付股权评估费用,本院无法对股权进行处置;查封梅国良名下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隆鑫广场xx房屋,本院依法对房产进行拍卖,房产流拍,申请人不申请以物抵债。
6.本院2021年6月22日已对被执行人**、***、梅国良、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2021年6月22日已将被执行人**、***、梅国良、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本案执行到位43.624157万元,已经全部发还申请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梅国良、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剩余执行标的995.868389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梅国良、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璐璐
审  判  员   李 波
审  判  员   张华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