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执1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7年7月24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二路小蓝创业园华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梅国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调字〔2021〕第56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询在不动产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厂房和土地,另案正在处理,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拍卖程序暂未启动,车辆管理部门有赣A×××××的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0,313元,截至2021年6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70,31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忠华
人民陪审员  熊绍红
人民陪审员  胡雪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