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千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千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5民初91255号 原告:上海千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辉路60号6幢1层13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千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千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千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千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0%的标准,自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日,被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千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热水器工程框架协议(采购协议)》。协议的有效期为2020年4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在旗下的门店内向原告采购***热水器。原告按照协议第6.1条的约定,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告支付10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作为协议期限内原告供货质量的保证。现协议有效期已到,且被告在协议期限内未向原告采购任何货物,被告应某协议,退还原告10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时至今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该笔保证金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审理中,原告表示鉴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故其自愿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5.40%。 被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原告上海千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热水器工程框架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热水工程类服务包括热水和采暖机房设计方案、热水和采暖热源设备(含***热水器、***热泵、***锅炉等设备)供货、施工等相关服务。协议第6.1条约定: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7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支付质量保证金。共计200,000元;其中100,000元为直接转账支付至甲方账户,另外100,000元在后期项目的工程款里按付款比例扣除支付。协议第9.1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限自2020年4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协议第12.2条约定:本协议到期后,协议自动终止,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协议第14.2条约定:本协议终止后7个自然日内,乙方无质量问题,甲方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如有延误,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保证金金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0年5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质量保证金100,000元。 2021年4月7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信息称:“**,您好,我是千层机电做***的***,之前是**介绍的,现在是这样的,我们老板定下来退出供应商的入库了,手续1月份已经和**交接过了,去年签的合同到现在也正好到期了,麻烦您和财务说一下把我们的保证金退出来啊,**啦,这个事情和**也说过了”,被告**工作人员**回复:“好的”。 2021年4月17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信息称:“**,麻烦您帮忙把保证金尽快退还啊,**,上海千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了一份《催款函》。 另查明,被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曾用名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称协议签订后被告因资金短缺未向原告采购过任何热水器设备。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热水器工程框架协议》、收据、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档案机读材料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以上书证,经当庭举证、认证,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热水器工程框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鉴于双方签订的《***热水器工程框架协议》约定的协议期限已于2021年3月31日届满,且协议签订后被告因资金短缺未向原告采购过任何热水器设备,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质量保证金100,000元,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返还质量保证金,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0%的标准,自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被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千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千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0%的标准,自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