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孚装饰有限公司

烟台中孚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麦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执1490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中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得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英,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拯,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麦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萌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中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麦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6民初25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上海麦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213,873元。现申请执行人烟台中孚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上海麦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无回应。
二、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上海麦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柳州市小红帽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做了公示冻结(2023年4月21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以上查封的财产继续查封的申请。现查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上海麦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萌雨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曾去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XXX号XXX幢XXX楼寻找被执行人上海麦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已搬迁。
由于受疫情影响,本院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烟台中孚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释明了情况。2020年6月3日经电话联系烟台中孚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执行申请费亦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汤静隽
审判员  程红东
审判员  薛云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 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