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普科贸有限公司

***与山东欧普科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欧普科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5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02执225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欧普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欧普科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欧普科贸有限公司名下206070元及利息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