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三亚圜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0271财保64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2栋第3层311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海,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亚圜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海润路延长线(新汇磊综合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亚圜通速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860元,申请人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保单号:1152060190033909****]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亚圜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86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139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44xe3fbl0n3qnwq23h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