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1民初5616号
原告:山东双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海通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40982599T。
法定代表人:王英,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朋,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2栋第三层311房。
法定代表人:李剑波,任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双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6元,减半收取2813元,由原告山东双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桂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