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尔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深福法知行初字第2号
原告深圳市安尔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曾强,男,汉族,系该局员工。
第三人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安尔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11月17做出《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撤销了深市监罚字(2014)龙华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因此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且第三人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安尔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