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1206号
原告: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6号01层0112-B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向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西县。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连旦宁,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水季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水季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858093元,实施中由于被告原因产生的追加款374654.25元,欠运维费196200元,合计1428947.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价款资金占用损失;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保全等原告维权费用。事实理由:通过公开招投标,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6日签订了《南宁市竹排江上游(那考河)流域治理PPP项目治污工程智慧管理部分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款8232372元(含两年运维费80万元,合同未单独列支)。截止到2016年10月22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设备、材料的到场供货,2016年11月18日,经监理人、甲方清点验收;2016年11月28日,原告完成了所有合同内设备安装,并经业主、监理人、甲方三方验收合格并计量。2017年11月,项目完成了经南宁市政府委托的审定机构审定,该事件为原告估计时间,因本工作由被告组织实施,原告不掌握确切时间。施工过程中,由原告实施了穿线井、穿线管及电缆沟开挖,以及由于甲方相关单位施工造成原告已完工内容破坏产生的返工和增加工作量等合同外费用,计374654.25元。项目运维:运维期以2017年3月1日起算,至2019年2月28日运维期满2年,原告运维人员工作满24个月。后经双方协商,原告继续运维至2019年12月31日,原告运维人员工作满34个月,监测站实际运行130个站月。经核算,被告仍需向原告额外支付运维费196200元。截至2019年12月20日,原告累计收到被告支付合同款7374279元,合同内欠款858093元,欠合同外追加款374654.25元,欠运维费196200元,合计1428947.25元,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城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28条第1款第1项对争议的解决有明确的约定,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所以本案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新水季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新水季公司依据《南宁市竹排江上游(那考河)流域治理PPP项目治污工程智慧管理部分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起诉本案,该合同第四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28.1.1条约定:本供货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如下第(1)种方式:(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合同第五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28.1.1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案涉合同对管辖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条款,故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