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异320号
申请追加人(原案申请执行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台新村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1-1-1906。
法定代表人:李国秀,总经理。
被申请追加人: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瀚河园90号楼1层2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朱向宏,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山立庄村南怀九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桥梓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3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京0116执786号执行案件]中,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金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国
审  判  员   刘金涛
审  判  员   崔小东
二 〇 二 一 年 十一 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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