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4498号
原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
法定代表人:周付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栋,男,住北京市密云县。
被告: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瀚河园90号楼1层2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朱向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武,男,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新水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