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桐庐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辖终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庐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瑶琳路76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杭州乾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9号荣正财富广场裙楼B区103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桐庐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乾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2民初1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的住所地在上海,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主要营业地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桐庐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杭州乾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支付广告报酬,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双方没有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桐庐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桐庐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不足,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江平
审判员*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