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恒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群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50号

原告上海恒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群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群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经审查发现,原告诉请所依据的买卖合同,系由案外人**可冒用被告上海群朔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目前案外人***正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故本案不属民商事纠纷,原告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恒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