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912号
原告: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清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阳路****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适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芳,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5元,减半收取计2212.5元,由原告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