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8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568号228幢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文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清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阳路186号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李适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芳,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豫0191财保4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的银行存款4147229.6元。2021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20)豫0191民初20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04908元及违约金(以2049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978元,减半收取计19989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59元,由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430元。后双方均提起上诉,2021年3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民终33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中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978元,由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18元,由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2021年3月23日,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的账户转账216134.61元(账号为73×××11)。后被告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终审判决及转账支付凭证向本院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账户(账号为:41×××92)的银行存款4147229.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