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9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568号228幢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文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清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清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阳路186号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李适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芳,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豫0191财保4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0832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2021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20)豫0191民初2091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2021年5月18日,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账户(账号为:41×××92)的银行存款2083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