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民申70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568号228幢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清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阳路186号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峰,男,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紫荆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3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伊浩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