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21798号
原告: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西1168幢(C楼)C3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科,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原告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0元,由原告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