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225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建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拥军路锦绣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焦玉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魏都新城E区19-3-402。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鑫源小区3号楼1单元4层。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建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浑源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白利军
执行员***执行员常有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穆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