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中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11712254。
法定代表人:唐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声钢,男,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创业园创业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BR1A1K。
法定代表人:夏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91民初29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谢凌鹏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