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于都县梓山镇人民政府、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1民初2758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吉安市人。
被告:于都县梓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江文元,系该镇镇长。
住所地:于都县。
被告: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苏华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于都县宏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苏华
住所地:于都县。
被告:李少勇,男,1974年9月24日,汉族,新干县人。
被告:陈金珠,男,1963年12月15日,汉族,樟树市人。
***与于都县梓山镇人民政府、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县宏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少勇、陈金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1元,减半收取计25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元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