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于都宏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1民初120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3月28日生,江西吉水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此地址确认为送达地址。
委托代理人:刘景武,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生,系***妻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于都宏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苏华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负责人:陈金珠。
被告: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苏华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英,系两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新建设公司)、于都宏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1元,减半收取2520.5元。
审 判 员  严继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梁 娜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