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民终11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木港镇坳头村。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浮屠镇公桥村。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一审被告:***,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一审被告:**发,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 省阳新县兴国镇山川台居委会车站街7号。 一审被告:***,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21)鄂0204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3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