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22民初1595号
原告: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浮屠镇公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阳新县晨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富池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新县晨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86元,减半收取计40,093元,由原告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