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2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8)鄂0222执8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价值1817231.16元五硫化二磷产品。2018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8)鄂022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价值1817231.16元的五硫化二磷的执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