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37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05月0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河南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高新区孙旗屯乡前五龙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勇(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77年06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建克(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1年08月2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甜甜